壹现场丨影视行业投资存乱象 普通人跟风当心血本无归

来源:南国今报时间:2022-03-12 10:21:40

随着居民对影视剧产品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也快速提升,部分影视剧的上映和播出,创造了高额票房,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关注。越来越多的非专业机构及普通民众也开始参与影视剧创作并尝试投资。但是,影视剧较之其他投资标的,在制作、审批、发行、收益等环节,都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投资者与从业方之间因涉影视投资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虚构资质向普通人众筹资金

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专业了解,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投资者缔约前未充分了解该影视剧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收益份额转让是否超出合理溢价范围等,便跟风投资,从而引发较多纠纷。

2019年2月,小杨与某文化公司就影片投资事宜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写明该剧将在全球发行上映,某文化公司享有该剧在中国及海外的版权,小杨投资50万元即可按投资比例享有该电影的版权收益权。协议签订后,小杨支付了投资款。

2019年3月,电影在国内上映并未在全球上映。上映时影片片头和片尾总制片人、制片人、联合制片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等处均无某文化公司的信息。该剧出品人曾发布《郑重声明》,称其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以该公司或电影名义对公众进行众筹、融资等招揽、宣传行为。

自此,小杨感觉受到了欺诈,认为文化公司根本不是涉案电影制作方,且不享有版权,涉案电影也没有在海外发行,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作投资协议书》,并要求某文化公司返还投资款。

法院审理查明,某文化公司与上游投资方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孙某作为电影投资方之一,向某文化公司转让其在该片中5%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但某文化公司不享有该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所有权利。

法院认为,《合作投资协议书》写明某文化公司为涉案电影的投资制作方,影片及全部衍生权的全部版权归属某文化公司,上述约定明显与《转让协议书》及影片实际情况不符,可认定某文化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某文化公司在与小杨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小杨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及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王菁璐提示:投资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资质和项目。在投资项目的信息掌握上,要核实影视剧项目是否有备案,是否获得拍摄、公映许可证,是否获得版权方的授权,防范个别从业方借用大流量影视剧的名气及制作团队名义,进行虚假造势宣传误导投资。现在国家电影局官网均可查询影片的拍摄许可证备案情况以及公示许可信息。

建议投资人在投资前先行查询,从而核实是否与影视公司宣传内容一致。如果出现案例中类似的被投资人并非公示信息中出品人的情况,投资人应当追查被投资人如何取得项目份额,通过这些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从业者虚构资质而带来的投资风险。

在影视剧项目投资宣传中,如从业方存在故意隐瞒投资项目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投资者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风险、价值判断而签署投资合同,投资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撤销该投资合同。

包装成超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

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及个人缺乏影视投资经验,容易被“热剧”“名角”等噱头吸引。部分影视公司或个人以此为契机,通过虚构影视项目、夸大电影制作成本、承诺高回报低风险,将影视投资包装成为超高收益的“保本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投资。投资者因影视投资项目未能兑付收益或者影视剧未能如期上映等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投资款,相关案件背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有二十多名投资人向法院起诉某传媒公司,称该传媒公司在进行影视投融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投资合同并退还投资款,金额合计已高达上千万。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与当地公安局取得联系,了解到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李某供述,其通过传媒公司以荐股类诈骗嫁接影视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具体是以老师讲解股票的方式吸引客户进入微信、QQ等聊天群,并通过包装股票进一步获取客户信任之后,向客户推荐电影项目。但是投资者不知道的是,传媒公司都是通过专业的“打粉公司”在网络上拉拢各个投资人进群,群内会有公司员工、水军和“托儿”,一直夸大电影的制作成本、承诺高回报低风险,并营造多人抢购、限量抢购的氛围,吸引客户投资。

常用的套路就是第一部影片故意只售卖很少一部分份额,让“托儿”起哄“我没有买到”“还有没有份额,我还想买”,这时候老师说没有份额了,目的是营造紧张氛围为第二部影片做铺垫,再过一周老师就会假装到北京考察,之后在群内售卖“好不容易谈下来的影片份额”,这时候群内都会出现疯抢的状态。

这样的套路屡试不爽,而这样使用前述套路诱导投资人投资的聊天群有好几十个。因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涉嫌诈骗案件予以刑事立案,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

王菁璐提示:投资者对大额投资应持审慎态度,投资前须对从业方资质、项目背景加以了解,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的不了解,以非法占有款项为目的,虚构影视剧项目并夸大投资回报进行诈骗,给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投资渠道上,投资者要谨慎通过互联网、电信营销等方式参与影视投资项目,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项目进行诈骗及非法集资。如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投资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老人拿现金投资被骗却拿不出证据

很多老年人也被影视投资行业的高回报吸引进入到该领域,投入了不少钱款,但是对投资项目本身知之甚少,既不签订合同、索要投资凭证,也不注意留存证据,在影视公司未能按承诺支付投资收益引发纠纷时,老年人可能会因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风险。

老王经晨练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小李,小李自称在影视公司上班,制作了很多知名影片,现在公司新项目的影片投资上亿,还有知名影星参与,预期回报可观,现在内部人员可以购买。老王心动之后,偷偷背着家人,多次取了现金交给小李,委托他购买影视项目。但是长时间之后,老王发现找不到小李了,找到影视公司询问,影视公司表示并没有小李这名员工。老王无奈只好将小李和影视公司都诉至法院,但是老王既拿不出投资的合同,也拿不出出资的证据,对于投资的项目也知之甚少。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老王决定先撤诉再去搜集证据。

王菁璐法官提示:投资项目应该签署正式的投资合同,支付款项也应该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支付软件转账,这样更有利于留存证据。

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老王的窘迫情形,投资人应当将投资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项目推介书等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妥善保存,在发现项目出现欺诈或影视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一旦发现对方失联,应立即报案或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同时,影视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非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参与影视投资应审慎决策,务必提前了解项目进展以及出品人、制作人、演员、导演、制作地等细节信息,评估投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标签: 文化公司 影视公司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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